申请人:惠安祥泰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思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66433号“路易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17995号“路易琼斯LUISJONS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91387号“路易莱斯LOUIR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第14258814号“路易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将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亦不构成近似商标。第6957803号“路易斯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可能被无效,申请商标与其可能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内裤”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围巾、雨衣、女士披肩、宽腰带”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第929485号“路易斯luyisi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