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1279号“雅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雅齐及图 20921279

阅读:97976 2017-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雅一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里手企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1279号“雅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747966号“北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15208号“玲珑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8…

  申请人:济南雅一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里手企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1279号“雅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747966号“北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15208号“玲珑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80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36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读音和整体结构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名片及其他宣传材料。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921279号“雅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雅齐及图 209212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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