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鹤山市领雅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5985号“LV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68542号“绿亚 LU YA”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尚可区分,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