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宁市爱洁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2日对第12533949号“本约 Punctua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64年,在体育运动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Pacers及图”商标是申请人印第安纳步行者队的队徽,由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并享有广泛盛誉的知名商标品牌,是不容置疑的世界驰名商标。到目前为止,申请人已经就国际分类中的第3、9、16、18、24、25、41等类别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和地区申请和获得了“Pacers及图”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Pacers及图”商标构成高度混淆性近似,申请人商标是广为中国公众熟知的标志,以该商标在中国公众中业已具有的客观的高知名度,申请人“Pacers及图”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必将会导致热爱体育赛事的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相关类别商标的注册情况;2、申请人下属30支篮球球队队徽;3、申请人NBA中国官网的相关页面;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旗下的印第安纳步行者队的历史沿革及演变过程;5、腾讯体育、新浪竞技风暴、搜狐体育等相关媒体就申请人“Pacers及图”的相关赛事及报道。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6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该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0月6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Pacers及图”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Pacers及图”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且已达到驰名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