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75256号“SR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RG及图 19575256

阅读:112560 2017-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75256号“SR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市场调查,申请人发现商标局引证的第4985170号“双瑞S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已达…

  申请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75256号“SR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市场调查,申请人发现商标局引证的第4985170号“双瑞S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已达三年之久,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同为“SRG”,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575256号“SR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RG及图 195752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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