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合微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0921号“HI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识,体现着申请人的思想智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半导体器件;电阻材料”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6405号“HI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局引证的第12889016号“i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36073号“海纳印象HA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36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27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复印件;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复印件;申请人参展资料复印件;名人参观及产品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有所区别,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管(电);晶体管(电子);电子管;半导体器件;稳压电源;电容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印刷电路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单晶硅;电阻材料”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三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单晶硅;电阻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管(电);晶体管(电子);电子管;半导体器件;稳压电源;电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