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纺一针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97366号“纺FANG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5701号“纺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07594号“1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06162号“纺逸Fa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37008号“纺亿Fa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86440号“坊宜Fa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分完全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织物、纺织织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