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织金县仙居殡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77840号“仙居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83573号“仙居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33425号“仙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在当地市场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会对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晚礼服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中文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