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OLETANCHE FREYSSINET
委托代理人:上海恬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34407号“MECAT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3532号“MECATISS TF.1000”商标、国际注册第858159号“MECATISS TSR.750”商标名义、地址均一致。据此,前述两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