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美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13405号“乐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978244号“乐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商标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服务后,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翻译;娱乐”服务上继续有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部分撤销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