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57118号“风投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风投网 18557118

阅读:100658 2017-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搜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57118号“风投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94807号“风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外观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

  申请人:重庆搜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57118号“风投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94807号“风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外观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申请。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未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风投网”组成,其“风投”指风险投资,将商标整体其用于指定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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