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九只雁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96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195191号“金鹰晋翔 FLYING GOLDEN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5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005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上存在明显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