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44200号“WONDERB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ONDERBRA 14644200

阅读:131091 2017-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纳狄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44200号“WONDERB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561991号“旺达WO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5年12月13日,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且引证商…

  申请人:卡纳狄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44200号“WONDERB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561991号“旺达WO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5年12月13日,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且引证商标一和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261048号“武泰WO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31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W020710号、商标撤三字[2015]第W021782号决定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均已生效。至此,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4439号“WO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可以在第25类商品上共存注册,该同意书已经过公证认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供的共存同意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委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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