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795209号“Lifestyle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festyle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图 11795209

阅读:52879 2017-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福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4]第0000115158号《关于第11795209号“Lifestyle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25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

  申请人:利福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4]第0000115158号《关于第11795209号“Lifestyle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25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9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Lifestyle”、中文“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图构成,就申请商标本身构成要素而言,并不存在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政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的认定存在错误。然而,在商标标志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完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因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按通常认知,会认为该标志直接指向了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提供者,由此若标志所含有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情形。原审判决虽然认定理由存在错误,但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于2017年9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973257号“利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55769号“LIFE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3、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434436号“LIFE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核准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做异议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本案中,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声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系同一集团旗下附属公司,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存在差别,我委对“同意书”予以认可。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再次,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后,申请商标汉字部分系企业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795209号“Lifestyle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festyle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图 117952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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