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造物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3698号“应急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作为申请人名下成功注册的“Mr.Rescue”商标的对应中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Mr.Rescue”商标的信息查询单;申请人提供的产包装图片、宣传册以及中国南方航空官网的宣传推广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