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64910号“mx cakes&bak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16863号“M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cakes&bakery”中文含义为“蛋糕和烘烤食品”,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故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mx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MX”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备办宴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