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深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8833号“智尊宝纺 MODA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8425000号“智尊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除在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被初步审定外,其余商品均被商标局驳回,故申请商标在0901群组的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0910群组的商品亦应被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绘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智尊宝纺”与引证商标“智尊宝”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绘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