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尚纬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快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39240号“S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526653号“S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9857号“S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饲料粉碎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粉碎机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SW”与引证商标一“SW”、与引证商标二“SW”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视觉效果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