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绵阳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0064号“申诺SHEN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568153号“绅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11379号“圣欧SHEN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08874号“神斧传媒SHE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17665号“神火集团SHENHUO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且在先情形近似的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员工服装及胸牌、单据等照片;宣传单、X展架、招贴、代金卷、销售卡、赠品等照片;“申诺”官网、淘宝、微信公众号截图及网店售后卡照片;家具网络搜索截图、产品色卡及包装照片。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餐具柜;长沙发;衣帽架;餐具架;首饰展示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申诺”与引证商标一“绅诺”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视觉效果近似,且均无固定含义,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箱;非金属挂衣钩;软垫;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家具等商品上通过使用已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箱;非金属挂衣钩;软垫;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