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康丽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6827号“再生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而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再生”具有再次生长的意思,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考虑的必然因素。且依据个案审查原则,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