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龙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02886号“J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构思并设计的,是申请人公司英文名称中“JACKIE CHAN”的缩写,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5488号“J-PERIOD J及图”商标(第26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15488号“J-PERIOD J及图”商标(第14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由字母“J”和“C”构成,但鉴于字母“C”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不易被相关公众所识别,故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字母“J”,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字母“J”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挂钩(缝纫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纽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