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宏俐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千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21102号“快租宝 财富众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其指定的服务及特点无太大关联,更非表示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快租宝”及图形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