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酷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治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8623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66811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43892号“V-MEN OUTLET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形成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截图、商品实拍、模特展示、活动现场实拍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K及图”与引证商标一“K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