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河山金堂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144088号“斑马巴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200248号“斑马骑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在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很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宣传册、对外服务内容、媒体报道、荣誉证书、审计报告、合同及部分票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斑马巴士”与引证商标文字“斑马骑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