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60944号“SORA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RACOM G1260944

阅读:152640 2017-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ORACOM,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0944号“SORA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16204号“Sar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SORACOM,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0944号“SORA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16204号“Sar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出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撤三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履历事项证明资料、引证商标相关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ORACOM”与引证商标文字“Saracom”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机器和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60944号“SORA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RACOM G12609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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