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双水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06708号“有有家 家居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397733号“有家 YOU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1693号“有家 YOU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24124号“有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了著作权保护,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不予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独立认读文字“有有家”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有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台、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锯台(家具)”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构的区别性。
对于在先著作权的保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