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考斯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348399号“TOMS RO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051583号“TOM”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579654号“TALKING TOM AND FRIENDS”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