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车慧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新意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5506632号“AUTODS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转让至北京车慧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863186号“autods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北京车慧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