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25963号“百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弗 17625963

阅读:37381 2017-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百弗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7625963号“百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042882号“百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先注册,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对引证商…

  申请人: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百弗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7625963号“百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042882号“百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先注册,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同时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删除与申请商标商品构成近似的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百弗”与引证商标文字“百弗”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门压力指示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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