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89987号“Kobe 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96059号“Kobe Sweets Summ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07353号“科比蓝球 KO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