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查罗塑料制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1882号“SUPERGL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3896510号“SUPER GL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均为“SUPERGLIDE”,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纸、绘画材料、印刷品、照片、书籍装订材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