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5785号“科莱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3610370号“科莱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均为“科莱丽”,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振动按摩器、按摩器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