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稳容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9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00039号“JINFU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7700号“步鹰bu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81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设计、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足球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