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海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3531号“蒸晋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08985号“晋南JIN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56882号“晋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申请人的“晋南米粉”商标已获准注册,该商标是“晋南”商标的延伸与补充。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是恶意盗用申请人在先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蜂蜜、馒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年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蒸晋南”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引证商标二“晋南”,含义存在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