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38258号“怀旧老码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怀旧老码头 11038258

阅读:123305 2017-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工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4日对第11038258号“怀旧老码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

  申请人: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工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4日对第11038258号“怀旧老码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75897号“老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5419、3978211号“老碼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具有较强显著性,且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老码头”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属于“老码头”的系列商标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一种明显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档案信息;2、著名商标证书、部分荣誉证书;3、品牌宣传证据;4、加盟合同;5、申请人其他注册商标信息;6、类似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先在第42类餐馆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在先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均为沈洪光。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系2014年5月1日之后提起的无效宣告案件,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应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直接适用,我委将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沈洪光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且沈洪光已将引证商标二许可给申请人使用,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利害关系人,我委对其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自助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老码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相近,整体含义上区分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之间具有某种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三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该知名度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一至三在非类似服务上混淆误认服务来源。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的在先案例不能成为审理本案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自助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038258号“怀旧老码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怀旧老码头 110382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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