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92054号“固雅达GUYAD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固雅达GUYADA及图 10892054

阅读:40708 2017-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建林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4日对第10892054号“固雅达GUYA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建林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4日对第10892054号“固雅达GUYA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398656号“固易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荣誉、销售合同发票、产品荣誉证书、媒体宣传、展会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外观相近,整体也未产生明显区别的含义,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方面有共同性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共存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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