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春秋眼镜厂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0日对第18041006号“JACKGJOIV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89923号“JACK JO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89922号“JACK&JO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JACK&JONES”商标在服饰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行为必将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百度百科及申请人官网对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简介;2、申请人“JACK&JONES”商标在世界各国注册信息列表;3、引证商标许可备案登记信息;4、“JACK&JONES”在全国范围内的店铺列表;5、“JACK&JONES”实际使用材料及宣传材料;6、互联网上登载的大量关于“JACK&JONES”品牌的报道;7、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8、部分地方工商局对侵权人下发的处罚决定书;9、相关裁定书;10、国家图书馆以“JACK&JONES”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而出具的检索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于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我委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英文“JACKGJOIVES”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JACK JONES”在呼叫、字母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