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295494号“衫衫恋衣 Heyz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衫衫恋衣 Heyzer 14295494

阅读:43152 2017-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派丽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0日对第14295494号“衫衫恋衣 Heyz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杉杉、FIRS等…

  申请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派丽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0日对第14295494号“衫衫恋衣 Heyz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杉杉、FIRS等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于1999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596748号“杉杉FIRS及图”商标、第9596785号“杉杉”商标、第1064765号“杉杉”商标、第1308285号“衫衫”商标、第1258618号“杉杉FIRS及图”商标、第228117号“杉杉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及商标管理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1、驰名商标认定函;

  2、“杉杉FIRS”品牌及企业所获荣誉证明;

  3、行业协会对申请人品牌保护的支持函;

  4、类似商标案件裁定书;

  5、杉杉商标18类商品授权书及产品图片。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3、商标局于1999年12月在行政管理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杉杉FIRS及图”商标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衫衫恋衣”及英文“Heyzer”组成,其中主要识别部分“衫衫”与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部分“杉杉”、“衫衫”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委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主张不再评述。

  此外,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的文字“衫衫恋衣 Heyzer”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295494号“衫衫恋衣 Heyz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衫衫恋衣 Heyzer 142954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7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