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74779号“CHta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公证件复印件显示申请人原名为深圳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516685号“尼諾里拉NINOR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