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默士高级医疗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99658号“AMS ADVANCED MEDICAL SERVIC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第8036406号“am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且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