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兴市灵灵氿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340820号“神鸟家族OWLFORES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947236号“神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7222号“神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效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