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泉翼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7479号“泉翼设计QUANYI DE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泉翼设计”、字母“QUANYI DESION”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13071894号“金富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29098号“青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