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安吉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2117号“Voyl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45545号“沃朗士VOL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69494号“沃朗士VOL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31843号“VOL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Voylan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可视电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