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奥仪凯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1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4856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草莓大观园”商标档案、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视觉印象上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在复审服务上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申请人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