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无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97961号“无疆创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的第12200341号“无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无疆创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无疆”,二者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上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是否源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并不能影响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可能性,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