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长安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6709号“优美西点YOU MEI WEST PO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优美西点”、字母组合“YOU MEI WEST POINT”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17955499号“万峰谷WanFeng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32301号“COSMOK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1997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70015号“栖息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