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豫玖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9500号“豫玖科技 YOJ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74071号“YOJO及图”商标、第15194445号“YOJO”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