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人贷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32958号“还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229882号“还好 BTT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现在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具备显著特征,且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增强。三、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3月30日做出的2017撤W00471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68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还好”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普通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