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衣恋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58502号“BU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14685139号“堡特尔BO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03547号“BUTTER B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564788号“BUTT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37120号“BUTT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42829号“击球手BA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09996号“BUT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四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同第15758496号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鞋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有效期满未予续展,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英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读音等方面相近,共存于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披肩;服装带(衣服);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披肩;服装带(衣服);腰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