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市黔阳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3512号“传习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独特、积极、正面,不具有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在服务上不具有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传习道”构成,其作为商标易产生不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